教育部关于印发《社区教育工作者岗位基本要求》的通知 |
作者:本站 发布时间:2024-01-02 浏览:17072次 |
教职成司函〔2013〕35号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教育厅(教委),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:
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,落实教育规划纲要和全国继续教育工作会议精神,推进学习型社会建设,我们研究制定了《社区教育工作者岗位基本要求》,现印发给你们,请结合各地实际执行。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情况和问题,请及时反馈我司成人教育培训处。
附件:社区教育工作者岗位基本要求
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
2013年3月14日
附件
社区教育工作者岗位基本要求
一、工作分类
社区教育工作者是指社区教育的管理人员和专职教学人员。
(一) 管理人员。
指社区教育机构、街道(乡镇)及相关部门主要从事社区教育管理的工作人员。
(二) 专职教学人员。
指在社区教育机构中专职从事社区教育的教学、研究和辅导等工作的专业人员,包括社区教育中心(社区学院)、社区学校、市民学校等机构在职教师。
二、岗位职责
(一) 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。
1.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、政策和法规,宣传、普及社区教育、终身教育、学习型社会理论和知识。
2.负责社区教育的管理工作,主持或参与制定社区教育发展规划、年度计划及工作管理制度。
3.组织社区教育调查研究,依据社区发展需要和社区成员学习需求,开发社区教育项目和资源,制订社区教育培训计划。
4.指导和推进社区的学习、教育活动和各类学习型组织的创建。
5.定期组织对社区教育教学质量进行督查评估。
6.组织社区教育工作者的教育培训,不断提高他们的思想品德修养和专业素质。
7.对社区教育志愿人员进行组织管理和表彰激励。
8.组织开展社区教育理论研究,总结、交流、推广社区教育管理工作经验和理论研究成果。
(二) 专职教学人员的岗位职责。
1.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、政策和法规,宣传、普及社区教育、终身教育、学习型社会理论和知识。
2.承担社区教育培训、辅导和教学组织等日常教学工作,保证教育教学质量。
3.积极参与社区教育调查研究,主持或参与教学计划的制订、培训项目与课程资源的开发。
4.积极参与社区教育教学改革,更新教学内容,创新教学模式,改进教学方法,提高教学水平。
5.负责对社区教育志愿人员和学习团队进行业务指导并协助组织管理。
6.开展社区教育教学理论研究,做好教育培训的个案研究和经验总结。
三、岗位要求
(一) 管理人员的岗位要求。
1.任职资格。
应具备大学专科(含)以上学历(或相当学力);具有一定的管理工作经验。
2.基本素质。
(1)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,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;热爱社区教育事业,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;树立“教育大计,教师为本”理念,尊重教学人员劳动,维护教学人员权益;尽责完成本职工作。
(2)掌握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,遵守教育法律法规,熟悉国家和本地区相关法律法规和现行重要政策。
(3)具有基本的社区教育理论知识,掌握社区教育管理的基本理论和方法。
(4)具备组织管理、社会调研、沟通协调、发展策划以及较强的语言文字表达等能力,能够熟练使用计算机。
(5)身体健康,心理素质好,具有亲和力,善于与他人沟通交流;具有较强的心理承受能力,善于自我调节情绪,保持平和心态。
(二)专职教学人员的岗位要求。
1.任职资格。
(1)社区学校专职教学人员应具有大学专科(含)以上学历(或相当学力);社区教育中心(社区学院)专职教学人员应具有大学本科(含)以上学历。
(2)持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。
2.基本素质。
(1)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,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;热爱社区教育事业,具有职业理想和敬业精神;树立“学习者为本,师德为先”的理念;关心和爱护学习者,尊重学习者人格。
(2)掌握党和国家方针政策,遵守教育法律法规,了解国家和本地区相关法律法规和现行重要政策。
(3)具备一定的社区教育专业理论知识,并掌握一至两门适合社区培训的专业理论、知识和技能,掌握现代化教育教学手段。
(4)具备与教学层次相应的专业业务能力和教学研究能力,具有较强的教育教学组织、社会调查研究、课程开发、语言文字表达和计算机应用等能力,普通话水平达到二级乙等。
(5)身体健康,心理素质好,具有亲和力,善于与学习者沟通交流;善于自我调节情绪,保持平和心态。